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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18-04-26

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责任制度、生产业务操作规程、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生产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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