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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2018-04-26

市安监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沪安监法规〔2009〕120号

各区、县安监局:

  近日,市领导对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市安监局进一步强化管理,明确措施。为了认真落实市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市安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专项执法检查。依据《生产法》、《上海市生产条例》以及国家监管总局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及特种作业人员

  本市特种作业作业人员范围包括:

  1、电工作业(低压运行维修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①气焊气割工②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工③埋弧焊工④气体保护焊工⑤电阻焊工⑥钎焊工⑦其他焊接与切割工);

  3、电梯驾驶作业(建筑用电梯工);

  4、起重机驾驶作业(①塔式类起重机操作工②船舶式类起重机操作工);

  5、起重司索指挥作业(起重司索工,起重指挥工);

  6、制冷与空调作业(①压缩式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工②溴化锂吸收式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工③制冷与空调安装修理工④小型制冷与空调装置安装修理工);

  7、登高架设作业(①建筑脚手架搭拆维修工②塔式类起重机搭拆维修工③建筑用电梯搭拆维修工④施工井架搭拆维修工⑤高处悬挂作业工⑥电力、通信登高架设维修工);

  8、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作业(①有毒有害有限空间场所从事施工、维修、排障、保养、清理工②作业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

  二、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培训的规定的情况;

  2、培训制度建设的情况;

  3、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4、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5、持假证及失效证件的情况;

  6、培训档案建设的情况;

  7、培训期间享有待遇的落实情况;

  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请各区县安监局领导高度重视,发动街道、乡镇安监队伍开展的检查,在管辖区域内做到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管不留盲区,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于9月20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市监管局法规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单位、数量、本区域内特种作业培训、持证上岗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上海市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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